(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振根与祝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根,祝志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91号原告:何振根,农民。被告:祝志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根与被告祝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振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