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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西兵、查云枝与吴长虹、邝凤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西兵,查云枝,吴长虹,邝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76号申请人刘西兵,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查云枝,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吴长虹,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邝凤霞,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刘西兵、查云枝与被申请人吴长虹、邝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吴长虹、邝凤霞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西兵、查云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长虹、邝凤霞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