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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国辉与方木团、汤泉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辉,方木团,汤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黄国辉,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方木团,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汤泉祥,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黄国辉与被执行人方木团、汤泉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浦执字第307号执行案即申请执行人黄国辉与被执行人方木团、汤泉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勇军执行员  陈小民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伟东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