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与陈开军、潘小兰、李洋、刘冬梅、徐勇亮、李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陈开军,潘小兰,李洋,刘冬梅,徐勇亮,李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2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卓筒大道177号。负责人唐莉,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奇,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日,遂宁市船山区人。被告潘小兰,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6日,遂宁市船山区人。被告李洋,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11日,遂宁市船山区人。被告刘冬梅,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4日,遂宁市船山区人。被告徐勇亮,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3日,遂宁市船山区人。被告李春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9日,遂宁市船山区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下称邮政银行大英支行)诉被告陈开军、潘小兰、李洋、刘冬梅、徐勇亮、李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大英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奇、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开军、潘小兰、李洋、刘冬梅、徐勇亮、李春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大英支行诉称:被告陈开军、李洋、徐勇亮于2014年7月11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每位成员额度为10万元的贷款,各方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陈开军、李洋、徐勇亮分别于同日在原告处贷款10万元,并分别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在按合同约定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后,未按约定履行其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解除原告与被告陈开军、潘小兰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归还下欠本金89110.7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3.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洋、刘冬梅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归还下欠本金89134.7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4.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勇亮、李春燕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归还下欠本金81651.91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1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5.六被告对本案所涉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6.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邮政银行大英支行提交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实原告基本信息。2.贷款申请表、证实被告陈开军、徐勇亮、李洋三人及其配偶在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贷款的事实。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的身份信息。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5.还款记录截图三份,证实6被告的还款情况。6.解除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通知书三份,证实原告分别向三被告出具书面的要求解除合同通知。被告陈开军、潘小兰、李洋、刘冬梅、徐勇亮、李春燕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被告陈开军、李洋、徐勇亮分别向原告邮政银行大英支行出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各申请小额贷款10万元,被告潘小兰以陈开军配偶身份、被告刘冬梅以李洋配偶身份、被告李春燕以徐勇亮配偶身份在各自的申请表上签字。2014年7月11日,原告邮政银行大英支行作为甲方,被告徐勇亮、李洋、陈开军作为乙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5199896Q214073494270),约定:第一条、乙方成员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徐勇亮为联保小组牵头人。第二条、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九条、……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春燕、刘冬梅、潘小兰分别作为被告徐勇亮、李洋、陈开军的配偶签字。同日,原告作为甲方(贷款人)与被告陈开军(借款人)作为乙方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5199896Q114076661812),潘小兰作为乙方配偶签字。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10万元,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1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5.6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违约责任:…….,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陈开军发放贷款10万元。同日,原告作为甲方(贷款人)与被告李洋作为乙方(借款人)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5199896Q114076661842),被告刘冬梅作为乙方配偶签了字。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10万元,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1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5.6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违约责任:…….,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李洋发放贷款10万元。同日,原告作为甲方(贷款人)与被告徐勇亮作为乙方(借款人)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5199896Q114076661735),被告李春燕作为乙方配偶签了字。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10万元,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1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5.6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违约责任:…….,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徐勇亮发放贷款10万元。此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被告陈开军现尚欠原告邮政银行大英支行本金89110.7元,被告李洋现尚欠原告邮政银行大英支行本金89134.1元,被告徐勇亮现尚欠原告邮政银行大英支行本金77837.37元。原告在诉讼中,撤回了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大英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三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在分别与被告徐勇亮、李洋、陈开军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对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等额偿还本息,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成就,故对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被告尚欠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约定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三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签字确认同意作为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联保小组成员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六被告对本案所涉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开军、潘小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归还本金89110.7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限被告被告李洋、刘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归还本金89134.1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限被告徐勇亮、李春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归还下欠本金77837.37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陈开军、潘小兰、李洋、刘冬梅、徐勇亮、李春燕对上述一、二、三项互负连带责任。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陈开军、潘小兰、李洋、刘冬梅、徐勇亮、李春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拉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