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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福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福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07号罪犯唐福成,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6日,重庆市丰都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发现漏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福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福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福成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唐福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福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改造情况、消费情况以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福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