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冰与董晓明、宋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董晓明,宋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李冰,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董晓明,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宋文博,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原告李冰诉被告董晓明、宋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晓明、宋文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冰诉称:2014年12月15日,董晓明向李冰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宋文博以工资卡做担保。借款到期后李冰多次打电话催要,董晓明、宋文博不接电话。现请求判令董晓明、宋文博偿还欠款50000元。被告董晓明、宋文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董晓明向李冰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借款期间无利息约定,宋文博以一般保证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董晓明、一般保证人宋文博均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冰与被告董晓明借贷关系明确,原告李冰要求被告董晓明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董晓明应予履行。被告宋文博作为一般保证人应对董晓明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宋文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晓明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董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李冰借款50000元;2.被告宋文博对上述5000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被告宋文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晓明追偿。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董晓明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