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辖终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吴红燕与无锡三阳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三阳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红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辖终字第00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三阳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昇平巷28号2208室。法定代表人:黄耀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燕,女,汉族,1968年10月26日生。上诉人无锡三阳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红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银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银辉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三阳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