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炳虎与马明花、喜艳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炳虎,马明花,喜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马炳虎,男,1970年5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明花,女,1969年2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喜艳花,女,1996年4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学生,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明花在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建信用社的存款4448.69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海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