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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邱某,男,汉族。被告:曾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卓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