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孟繁盛与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胜,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孟繁胜,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胜诉被告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繁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孟繁胜承担,另309元本院退还原告孟繁胜。审 判 员 韦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