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无业。2002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月1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1日先行羁押于吉林省吉林市看守所,2014年9月3日被本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东、代理检察员马秉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新城区海东路兴泰东河湾小区内,使用撬棍撬开G3号楼1单元101室被害人王某某家的卫生间纱窗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得和田玉摆件16件,瓷器1件,珍珠项链1串,金戒指2枚,金项链1串。被盗的金戒指、金项链销赃得款挥霍,和田玉摆件16件,瓷器1件,珍珠项链1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本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赃物可鉴定部分价值人民币362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新城区海东路兴泰东河湾小区内,使用撬棍撬开G3号楼1单元101室被害人王某某家的卫生间纱窗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得和田玉摆件16件,瓷器1件,珍珠项链1串,金戒指2枚,金项链1串。被盗的金戒指、金项链销赃得款挥霍,和田玉摆件16件,瓷器1件,珍珠项链1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本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赃物可鉴定部分价值人民币36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14年2月21日17时许扒窃、被当场抓获的事实;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1日17时许,在呼市青城公交一号车上被扒窃人民币219元的事实;3、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系累犯,曾因扒窃被行政处罚及其身份信息和被抓获的经过。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云俊峰审 判 员 赵 婧人民陪审员 李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郝春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