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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孙某甲,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项小林,系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乙,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铁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项小林、被告孙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徐某诉称:孙某甲17岁时患精神分裂症,一直依靠药物治疗,仅能生活自理。2010年10月孙某乙托人到孙某甲家中提亲,孙某甲的母亲将孙某甲的情况告知孙某乙,孙某乙及其家人表示愿意接受。××××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孙某乙为了让孙某甲怀孕,停止了孙某甲的治疗用药,导致2012年5月17日孙某甲××复发,住院治疗。孙某甲回家后孙某乙将其赶出家门,经乡、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2012年8月27日孙某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孙某乙及其母亲多次将孙某甲送回娘家。2014年2月至今,孙某甲一直寄住其继父家中。乡、村干部、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孙某甲、孙某乙的婚姻关系;2、孙某乙一次性给付孙某甲经济补偿金13000元;3、诉讼费由孙某乙承担。孙某乙辩称:对孙某甲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离婚。孙某甲要求的经济补偿金13000元,因自己患病,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孙某乙托人到孙某甲家中提亲,孙某甲的母亲将孙某甲患精神分裂症的情况告知孙某乙,孙某乙及其家人表示愿意接受。××××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孙某乙为了让孙某甲怀孕,停止了孙某甲的治疗用药,导致2012年5月17日孙某甲××复发,住院治疗。孙某甲出院回家后,孙某乙将其送至回娘家居住,并于2012年8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3月26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乙的诉讼请求。随后孙某乙及其母亲数次将孙某甲送回娘家,自2014年2月起孙某甲一直居住其母亲家中。期间乡、村干部、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孙某甲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民事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孙某乙在知道孙某甲患有××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婚后不顾孙某甲的病情,停止了孙某甲的治疗用药,导致2012年5月17日孙某甲××复发,住院治疗。孙某甲出院后,孙某乙起诉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又数次将孙某甲送回其母亲家中,对患病的妻子未尽到扶养的义务,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孙某乙亦同意孙某甲的离婚要求。为此,对孙某甲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孙某甲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扶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补偿金13000元,孙某乙辩称自己有病,无能力承担相关义务,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其答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孙某甲患有××,且无经济来源,本院酌情确定孙某乙给付孙某甲经济帮助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二、被告孙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甲经济帮助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