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红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新昌县红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728号原告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苋。委托代理人王卓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红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旭忠。委托代理人徐鹏、沈飘逸,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红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