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潘某某,谭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潘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0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负责人陈开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龙涛,该行职工。被告潘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某某,男,汉族,住重庆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潘某某、谭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