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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郭兰坤与郭俊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坤,郭俊英,郭新,郭丽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郭兰坤,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王进朝,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俊英,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郭彦敏,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第三人郭丽肖,女,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坤诉被告郭俊英、郭新、第三人郭丽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兰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兰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兰坤负担。审判员王赞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新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