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王增超、田军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王增超,田军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张立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增超,农民。被告田军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明诉被告王增超、田军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