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07号。负责人张佑晶,行长。被告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原烟台海尔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福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录城,经理。被告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国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黎婉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栾兆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清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