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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西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宏伟金融借贷拍卖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营西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地营。法定代表人戴关于玉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信贷部经理,住营。被执行人刘宏伟,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4)营西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宏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4)营西执字第5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宏伟领名的座落于营口市中天御景华庭小区12-17号,面积135.28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有照房)并责令被执行人刘宏伟限期履行法院判决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宏伟领名的座落于营口市中天御景华庭小区12-17号,面积135.28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一户(有照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元金执行员  高闻广执行员  刘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