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覃统与李从逵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统,李从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覃统,男,1975年9月20日生,壮族,广西都安县人。被执行人李从逵,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覃统与李从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牟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从逵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赔付申请执行人覃统购车款4万元,但李从逵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从逵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习在繁审判员 罗朝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明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