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燕玲与被告韦毓良、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玲,韦毓良,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966号原告李燕玲,女,1981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韦毓良,男,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兰远平,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燕玲与被告韦毓良、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韦毓良、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韦毓良、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由原告李燕玲提供担保的房产。三、查封由案外人李露燕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