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任桂霞与平凉市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人民政府、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柳湖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霞,平凉市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人民政府,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柳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任桂霞,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6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国玺,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主任。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发才,乡长。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柳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小伟,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霞与被告平凉市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人民政府、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柳湖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