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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魏琼玲与武汉市学尔森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琼玲,武汉市学尔森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54号原告:魏琼玲。委托代理人:蒋新,系武昌积玉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学尔森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号华乐山庄11-503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琼玲与被告武汉市学尔森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琼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学尔森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琼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琼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徐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