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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陶范庆福与何金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福,何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范庆福被执行人何金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4日起,全额冻结何金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江西桥支行60246400520218XXXX账户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