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灰汤华天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灰汤华天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599号原告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宏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春雷,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灰汤华天大酒店。负责人唐申炎。原告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灰汤华天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案外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灰汤华天大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婷人民陪审员 丁 杜人民陪审员 曾朝阳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