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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史晓林与王凤梅、王林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林,王凤梅,王林荣,聂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史晓林,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王凤梅,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县。被告王林荣,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县。被告聂文娟,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晓林诉被告王凤梅、王林荣、聂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调解,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4元,依法减半收取41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剑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