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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邵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在,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化成,系经理。被告邵铁军,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