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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崇义信用社申请执行曹中卫、姬立功、李玉花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义信用社,曹中卫,姬立功,李玉花,陈卫丰,柴文利,XX辉,郝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59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义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崇义镇崇义村负责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曹中卫,男,1958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姬立功,男,1952年12月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玉花,女,1952年10月2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卫丰,男,1976年9月26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柴文利,女,1972年6月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XX辉,男,1985年12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郝莎莎,女,1986年9月1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崇义信用社申请执行曹中卫、姬立功、李玉花、陈卫丰、柴文利、XX辉、郝莎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5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中卫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中卫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