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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丁某某、瞿甲等与瞿A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瞿某,瞿A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434号原告丁某某。原告瞿甲。原告瞿乙。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原告瞿丙。委托代理人瞿某。原告瞿某。被告瞿A。原告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瞿某诉被告瞿A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原告瞿甲、原告瞿乙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原告瞿丙的委托代理人瞿某、原告瞿某、被告瞿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瞿某诉称,丁某某与瞿A原是夫妻,2013年9月协议离婚,生有子瞿甲、女瞿乙,瞿丙是瞿A的父亲,瞿某是瞿A的哥哥。瞿A的母亲万XX于2013年4月死亡。1985年、1995年原、被告经批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X村XXX号建造了建筑面积247.35平方米的二层楼房。现起诉要求分割。被告瞿A辩称,同意依法分割房屋。经审理查明,丁某某与瞿A于1975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协议离婚,生有子瞿甲、女瞿乙。瞿丙与万XX夫妻共生育二子,即瞿某、瞿A,万XX于2013年4月死亡,万XX的父母先于万XX死亡。1985年、1995年瞿A、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万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X村5队XXXXXX号共同申请建造了三上三下楼房,建筑面积为247.35平方米。2001年10月该三上三下楼房产权登记在瞿A名下。现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房屋产权登记时,原、被告未进行协商。瞿丙、瞿某表示放弃继承万XX的房屋产权份额。丁某某主张三上三下楼房中,中间一上一下楼房楼上一间房屋产权归丁某某所有,中间一上一下楼房楼下一间房屋产权归瞿丙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瞿A所有,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因楼上、楼下分别分割后形成南北间,其中楼上、楼下的南半间产权归瞿甲所有,楼上、楼下的北半间产权归瞿乙所有。对此,瞿丙、瞿A、瞿乙均表示同意;瞿甲认为,瞿乙已出嫁,他处有房,不应再分得讼争房屋。经本院调解无效。以上事实,由户籍资料、建房用地申请表、离婚证、房地产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X村5队XXXXXX号、建筑面积247.35平方米的三上三下楼房是瞿A、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万XX共同申请建造,瞿A做产权证时,未经共同申请建造人同意,故瞿A是代表共同申请人作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应为共同申请建造人共同共有,现瞿A与丁某某已离婚,万XX已过世,原告主张分割,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分割时,考虑房屋结构及万XX的继承份额,丁某某提出的分割方案合理,本院予以认同。瞿甲没有证据证明瞿乙在他处享有农村宅基地,故瞿甲的诉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X村XXX号、建筑面积247.35平方米的三上三下楼房,中间一上一下楼房楼上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丁某某所有,中间一上一下楼房楼下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瞿丙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被告瞿A所有,西面一上一下楼房中,楼上和楼下的南半间产权归原告瞿甲所有,楼上和楼下的北半间产权归原告瞿乙所有;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XX村XXX号、建筑面积247.35平方米的三上三下楼房中的楼梯由原告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被告瞿A共同使用。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4,379元,减半收取计2,189.50元,由原告丁某某、瞿甲、瞿乙、瞿丙各负担364元,被告瞿A负担73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