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波,王永亮,崔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波。被执行人王永亮。被执行人崔凤。陈忠波申请执行王永亮、崔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忠波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69940.5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亮、崔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永亮、崔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19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永亮、崔凤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