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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6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冷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9日在清水县山门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同年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因被告拒绝生育子女,故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全无音讯3年之久。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但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为结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法调查并制作的清水县山门镇玄头村党支部书记张长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原、被告的生活情况及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原告认可,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原告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确认本案事实为:原、被告于2011年1月9日在清水县山门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同年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因被告拒绝生育子女,故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全无音讯3年之久。本院认为:被告从2012年1月起下落不明,至今已逾3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判决如下: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贵平人民陪审员  孟应祥人民陪审员  李贵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