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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儒虎与郑木兵、王宗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儒虎,郑木兵,王宗兰,柳州市蓝天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高儒虎。委托代理人杨明,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木兵,柳州市蓝天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宗兰。被执行人柳州市蓝天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沙塘工业基地内(209国道柳州财校对面)。法定代表人郑木兵,该公司总经理。高儒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5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郑木兵、王宗兰、柳州市蓝天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80977元,执行费8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木兵、王宗兰、柳州市蓝天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木兵、王宗兰、柳州市蓝天铸造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891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