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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卢连民与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连民,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办事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卢连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XX村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巩向坤,总经理。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经济园区13号地块。代表人吴树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连民与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