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姜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瞿浒,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葛绚青,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俞振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