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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崔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初,原告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1月1日,被告突然了无音信,与原告及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原告于2011年12月提前刑满释放,回家后多方打听被告的下落,并通过网络、电视发出寻人启事。2012年6月,被告通过网络与原告取得联系,但不与原告见面,并说夫妻缘分已尽,无论原告怎样劝说都无济于事。现双方分居已九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口页五份,证明婚生女陈某乙的基本情况;3、卫辉市后河镇雷庄村村委会于2015年1月21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时间。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2005年,原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2月被告被提前释放。原告出狱后联系不上被告,被告至今去向不明。婚生女陈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被释放后,被告至今亦不知去向,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陈某乙因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由其抚养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崔某离婚;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