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29号申请��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咸渭民督字第00000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