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岳文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岳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二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岳文,绰号“老黑”,男,1964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日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4月22日刑满获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岳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凯峰、人民陪审员吴刘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付岳文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公交站搭乘湘F084**号7路公交车,在车上,被告人付岳文利用人多拥挤做掩护,趁坐在车门边的第一个座位的被害人冯某某不注意,用左手从被害人放在膝盖上的挎包内扒窃了一个装有人民币201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付岳文在岳阳县步仙乡五关村四组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刘某某、熊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付岳文的供述及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付岳文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岳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付岳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付岳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亦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清晨,被告人付岳文萌生到岳阳市区公交车上扒窃作案的念头后,从岳阳县步仙乡乘坐步仙至岳阳市区的县际班车至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下车。约8时许,被告人付岳文从奇家岭公交车站乘上湘F084**号由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开往南岳坡的7路公交车,并在公交车上寻找扒窃作案目标。当被告人付岳文发现一中年妇女冯某某坐在前门第一排靠车门座位上,其挎包放在大腿上后,即靠近冯并用右手抓住护栏。付趁车上人多拥挤、冯某某眼望车窗外之机,用左手拉开冯挎包拉链,从挎包内扒得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010元及医保卡、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被告人付岳文扒窃得手后随即下车逃离现场。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付岳文在岳阳县步仙乡五关村四组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9日8时许,他驾驶湘F084**号7路公交车从郭镇出发至南岳坡,因是上班高峰时间,路上车多,车上乘客也比较拥挤,他只注意了安全驾驶,没有注意车上乘客的动向。8时40分车到南岳坡后,一位女乘客找他,说是钱被扒了,问他可不可以调监控看,他告诉那位女乘客,调监控要通过公安机关,并把他的车牌号告诉了那位女乘客,要她去公安机关报警。2、证人熊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证明付岳文系熊某某的丈夫、付某某的哥哥。她们在付岳文被抓后到公安机关询问情况时,办案民警将从7路公交车上调取的监控录像播放给她们看,她们看到站在被害人冯某某身边、额头上戴墨镜的男子确为付岳文。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9日8时许,她从郭镇的长山陵乘7路交车去南岳坡,上车后,她坐在前门第一排座位上,将随身携带的挎包放在大腿上,因车到理工学院后人越来越多很拥挤,她只顾望着车窗外,没有注意自己的挎包。车到南岳坡下车时,她才发现挎包的拉链被拉开,挎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010元的钱包被扒了,于是她就报了警。经查看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她可以确定扒手就是站在她身边,额头上戴墨镜的男子。4、被告人付岳文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19日清晨,他因家里的农作物均已收完,闲在家里没事做,便想到岳阳市内公交车上扒点钱用,于是他乘步仙至岳阳市的县际班车至奇家岭,然后乘上7路公交车,他见一中年妇女坐在车门边第一排座位上,其将挎包放在大腿上,便趁车上人多拥挤拥入人群站在中年妇女旁边,趁这名中年妇女眼望车窗外不注意之机,将该妇女挎包拉链拉开,扒得挎包内一装有人民币201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然后下车逃离。5、被盗现场监控图片。证明被告人付岳文在7路公交车上扒窃作案时所处的位置。6、被告人付岳文的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均收集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岳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岳文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岳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岳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岳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军审 判 员 许凯峰人民陪审员 吴刘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暾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