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于xx诉商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凤,商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18号原告于海凤,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商量,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凤诉被告商量离婚一案中,原告于海凤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