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034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代理人,李金颖,女,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宾县。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2015年4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崔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佳泉、审判员张学东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无答辩。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及宾县宾州镇西城社区委会证明一张,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打,2010年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宪审判员 刘佳泉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庆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