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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根、曹道娟与被上诉人李春红、李秋菊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根,曹道娟,李春红,李秋菊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道娟,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菊,女委托代理人:汤仁敏,邓州市杏山旅游管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根、曹道娟与被上诉人李春红、李秋菊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李根、曹道娟不服原判,于2015年1月21日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根、曹道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李根、曹道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根、曹道娟撤回上诉。双方均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李根、曹道娟负担。审判长  王邦跃审判员  窦丁平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