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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二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魏杰、马冬梅、克拉玛依市中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光元借款合同纠纷驳回申请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新执二监字第22号魏杰:马冬梅:克拉玛依市中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因与潘光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克仲决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多处房产,属于超标的查封,且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魏杰、马冬梅夫妻的唯一住房,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依法进行监督。本院审查认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查封的克拉玛依市红星路22号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查封的克拉玛依市东郊路副12号房产已抵押给农业银行,且数额较大,而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余万元,该房产未经法定评估程序。故,执行法院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魏杰、马冬梅夫妻的唯一住房已抵押给第三人,执行法院并未进行评估、拍卖。综上,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并无违反执行程序或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之行为,你(公司)的申请监督理由均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驳回你(公司)监督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