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新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91号罪犯宋新虎,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百尺镇岭西村人,住山西省陵川县秦家庄乡桥蒋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0)陵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新虎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附贫困证明),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2011年3月31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义、贾邦柱,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刑罚执行人员宋俊杰、李红伟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宋新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辅助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二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新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新虎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执行至2015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