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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悦与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悦,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孙悦,女,生于1977年9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人民路5号楼3单元1楼19号,证件号码62282119770927002x。被执行人邵伟,男,生于1985年10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人民路116号楼25号,证件号码610303198510150419。本院在执行孙悦与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诉讼费168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2013)金民初字第017710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判员赵小豹人民陪审判员刘虎林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