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江文兴,赖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江某某,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房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江某某,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赖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莫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