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朱某,务工。被告侯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27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