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1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梁孔芳与刘学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孔芳,刘学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564-1号申请执行人梁孔芳。被执行人刘学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孔芳与被执行人刘学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其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