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王慧红与鲁亚会、王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红,鲁亚会,王建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王慧红。被执行人鲁亚会。被执行人王建臣。关于王慧红与鲁亚会、王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民初字第37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鲁亚会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金泰综合楼A座西单元401室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