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宋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秦卫涛与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卫涛,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宋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秦卫涛。被告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宋河镇柳家岭村。法定代表人陈志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安,公司职工。原告秦卫涛诉被告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2015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卫涛负担。审判员 秦必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艮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