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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宋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秦卫涛与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卫涛,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宋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秦卫涛。被告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宋河镇柳家岭村。法定代表人陈志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安,公司职工。原告秦卫涛诉被告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2015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卫涛负担。审判员  秦必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艮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