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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青田县宏发建筑材料经营部、叶建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田县宏发建筑材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青田县宏发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船寮镇仁川村平安路18号。经营者叶建华。申请人青田县宏发建筑材料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银行南通启东支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田县宏发建筑材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裘京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轶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