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向富刚 魏选学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富刚,魏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向富刚,男,1960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岩脚镇农技站内。被执行人魏选学,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工程建筑员,住六枝特区第三建筑公司宿舍。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魏选学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执字第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