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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077号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恽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莉,公司员工。被告:谢翠萍,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军物业公司)诉被告谢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军物业公司诉称: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依法登记设立。2013年3月11日弋江区森海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选聘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4年3月23日双方补充签订关于调整物业费的补充协议。2013年3月11日以来,原告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向业主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在接受原告物业服务后,拖欠和拒缴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导致原告的正常物业服务工作受到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缴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期间物业费共计1373元,面积95.84平方。被告谢翠萍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依法登记成立。2013年3月10日,弋江区森海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森海都市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同时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物业服务范围包括小区绿化保洁、设备设施保养、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治安保卫等全部物业管理和维护服务工作;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住宅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55元。2014年3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调整为0.65元每平方米。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向催要未果,成讼。另查明,被告谢翠萍居住在该小区11幢1单元402室,该房建筑面积为95.84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弋江区森海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所有森海都市花园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其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已放弃了含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谢翠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立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